七十九,辨认记录 (第1/2页)
米月回到了专案组,正好看见小慧手里拎一支红玫瑰花,兴冲冲地进来,不禁冷笑道:“我就说嘛,幸好我还识趣,要不,我要去了,成了人家的灯泡了。”小慧哭笑不得,把花顺手插在办公桌上的笔筒里,叹息道:“哪有你说的这回事,人家也是顺手给的。”米月哼了一声。小慧道:“人家找我,就是给我谈了刘姿燕自缢的案子。”米月一怔:“他怎么会知道这个案子?”小慧道:“你是不知道,这刘姿燕死了,不是个小事,要是被媒体这个搅屎棍一搅,还不臭遍全国!当时分管政法的领导亲自出面,一面对媒体封锁,一面组织市局的人,要求尽快破案,还要求检法两家提前介入,务必在媒体还未察觉前,拿下这个案子,当时,饶闪闪作为检察院方参与了这个案子。”
米月叹息了一声:“这个事,你们瞒得到挺紧的。”
“案子没有着落,哪里敢公开,当初还是这个饶闪闪,坚持不在自杀鉴定书上签字。”
“他的疑点是什么?”
“两个疑点,一个是,他认定刘姿燕没有自杀的动机,第二是,她的遗书有疑,不能作为自杀的证据,并建议我们与这三起案件并案,重新侦查。”
“你的意见呢?”米月看了看小慧,看得小慧头皮有些发紧:“这事得由你拿主意,问我干什么?”
米月叹息道:“并案,哪有这么容易,这个案子,当时已经认定是自杀,这次上面也并没有把她交给我们,这事太敏感,我们可不能主动来揽这个事。但是,既然饶闪闪有这个想法,我们也不能忽视,饶闪闪是当事人,他愿意配合,我们也求之不得,你继续与他保持联系,让他全力协助我们破案。”
“他现在都不是体制内的人了,会听我们的吗?”
“所以呀,得看你的功夫了。”
小慧这才明白过来:“哦呀!米姐,你安的什么心!我跟他,什么关系也不是,你要卖我,也不是这么卖的。”
“你呀,这双媚眼,看人家那眼光,都恨不得把人吃了,人家是白痴吗!”
小慧一惊,眨了眨眼,急红了脸:“你,你看出来了?我是这样看人的吗?”
米月皮笑肉不笑,拈起小慧的玫瑰花闻了闻:“这花,还挺香的,这事,就这么定了。”
吴昊带来消息,朱长春案的证人欧阳龙,还有案卷上涉及的一些证人,都找到了。
米月又细细翻阅关于“5.14”朱长春杀人案案卷中的证人证言,涉及的人员共有15人,其中,5月14日案发当天一大早,刘秋伶就接待了3名客人,这3位客人,均有证言及辨认记录。
第一名,王某放,男,63岁,其证言及辨认:
5月14日早上,我从住处步行去顺风路菜市场买菜,走了快半个小时,约6:20到达菜市场,然后在市场旁边一条巷子找卖淫女“做事”,那个女子在她出租屋门口也看见了我,向我招手,因我是她的熟客,她知道我是去找她。我们见面后,她说让我等一下,她自己就先进了出租屋,我见她半天没有出来,不好意思站在那里,就到市场去转了一圈,约8分钟左右我给那女子打电话,她没接,过了两分钟她又打给我说“行了,你过来吧。”我到出租屋门口时她已在门口等我,进门后她把我带到一楼的一张床上,大约10分钟我们做完了事,我给了她一张50元、一张20元、一张10元的人民币,然后我离开出租屋去菜市场买菜,她送了我约十米远,我走前面她跟在后面。大约7点钟左右,我从菜市场买完菜出来时,看见那个女子又站在她出租屋门口等客了,我就回了家。
辩认证实:卖淫女刘秋伶,女,32岁,身高1.65,自称贵州人,使用一个黑色直板手机,号码是151***689,其已与刘秋伶“做事”共20余次,当天其穿的是米黄色短袖T恤,黑色西裤。
第二名证人谢某仲,男,58岁,其证言及辨认:
我是在变电站工作,5月13日值夜班,14日早上快到7点时,我从变电站下班后就骑自行车去顺风路菜市场旁找一个相熟的卖淫女“做事”,路上一边骑车一边给她打电话,问她有没有空,她说有空,7点10分左右我就到了那个巷子,看见女子已在出租屋门口等我了,然后她带我进了她的出租屋,我把自行车也推进了屋里,和她在一楼的床上做事,约10分钟结束后,我掏出一长五十元面额的人民币给她。我推自行车离开时她没有送我,然后我到菜市场吃了早饭,买了饺子,回到变电站时大约不到9点。
辩认证实:卖淫女刘秋伶,女,32岁,身高1.65,自称贵州人,使用一个黑色直板手机,号码是151***689,其已与刘秋伶“做事”共七八次,当天其穿的是白色短袖衬衣,白色短裤。
第三名证人刘某辉,男,62岁,其证言及辨认:
5月13日23:45分左右,我从家中骑车前往顺风路菜市场一出租屋找卖淫女“做事”,5月14日凌晨0:05分到达其出租屋门口,然后打电话给她问她在哪,她说在出租屋,
↑返回顶部↑